部门行政职权清理汇总表 |
单位(盖章): 阿勒泰市国土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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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 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需要调整职权 |
一 |
行政许可 |
共0项 |
调整0项 |
二 |
行政处罚 |
共33项 |
调整0项 |
1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罚 |
保留 |
2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耕地的处罚(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保留 |
3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耕地的处罚(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保留 |
4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耕地的处罚(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保留 |
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地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地的处罚(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保留 |
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地的处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
保留 |
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地的处罚(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9 |
行政处罚 |
对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处罚 |
保留 |
1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处罚 |
保留 |
11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保留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保留 |
13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保留 |
14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保留 |
15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保留 |
16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保留 |
1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保留 |
18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使用费、价款和补偿费等费用的处罚 |
保留 |
1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保留 |
2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保留 |
2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施工或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保留 |
22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2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和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保留 |
24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的处罚 |
保留 |
2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和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保留 |
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2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保留 |
28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它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保留 |
29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保留 |
3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31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32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未按照规定建立古生物化石档案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33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质押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三 |
行政强制 |
共0项 |
调整0项 |
四 |
行政征收 |
共0项 |
调整0项 |
五 |
行政给付 |
共0项 |
调整0项 |
六 |
行政检查 |
共2项 |
调整0项 |
1 |
行政检查 |
国土资源监督检查 |
保留 |
2 |
行政检查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
保留 |
七 |
行政确认 |
共0项 |
调整0项 |
八 |
行政奖励 |
共0项 |
调整0项 |
九 |
行政裁决 |
共0项 |
调整0项 |
X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0项 |
调整0项 |
说明:1.职权类别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2.“其他行政权力”包括直接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关系的指导、检查等,以及立法、规划、计划、调研等重大的管理服务行为和备案、委托、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等;3.调整意见包括职权精简、取消、下放、转移、整合归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