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行政职权清理汇总表 |
单位(盖章):阿勒泰市畜牧兽医局 |
序号 |
类 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需要调整职权 |
一 |
行政许可 |
共13项 |
调整0项 |
1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活动许可 |
保留 |
2 |
行政许可 |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审核 |
保留 |
3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勘查、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
保留 |
4 |
行政许可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
保留 |
5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核发牧草种子经营许可证 |
保留 |
6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核发牧草种子生产许可证 |
保留 |
7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对动物饲养场、贮存场所、屠宰厂、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选址和设计的审核 |
保留 |
8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从事生鲜乳收购的许可 |
保留 |
9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保留 |
10 |
行政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保留 |
11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
保留 |
12 |
行政许可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审核 |
保留 |
13 |
行政许可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批 |
保留 |
二 |
行政处罚 |
共41项 |
调整0项 |
1 |
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保留 |
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保留 |
3 |
行政处罚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保留 |
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证或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
保留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收购、销售、购进、运输的生鲜乳的处罚 |
保留 |
6 |
行政处罚 |
对未备案开办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保留 |
7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免疫接种的,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运载工具没有及时清洗、消毒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其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保留 |
9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产品的处罚 |
保留 |
1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防疫合格证、未办理跨省引种审批手续、未经检疫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保留 |
11 |
行政处罚 |
对未附检疫证明屠宰经营运输动物,经营运输动物产品,参加动物展览演出比赛的处罚 |
保留 |
12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保留 |
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保留 |
14 |
行政处罚 |
对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保留 |
1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反操作技术规范,使用不合格兽药和器械,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防疫的处罚 |
保留 |
16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拒绝监督检查和监测检测的处罚 |
保留 |
1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批和已审批但不再具备生产许可条件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保留 |
18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限制性规定、不落实采购、生产、销售记录或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保留 |
19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私自拆包分装、经营无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失效霉变的饲料,对销售饲料不落实购销台账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20 |
行政处罚 |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发现不主动召回或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产品、无标准产品、标签标识内容不符产品的处罚 |
保留 |
21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标准、无产品标签或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自配料不遵守自配料使用规范,对外提供自配料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22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出现群体发病和死亡不报告的处罚 |
保留 |
2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病原分离时不遵守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保留 |
24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保留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保留 |
2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转让、倒卖采集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27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非法开垦草原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2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保留 |
2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30 |
行政处罚 |
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31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草原火灾隐患的处罚 |
保留 |
32 |
行政处罚 |
对超载放牧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33 |
行政处罚 |
对在他人承包、使用的草原上放牧或割草的处罚 |
保留 |
34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草原及破坏畜牧业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35 |
行政处罚 |
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
保留 |
36 |
行政处罚 |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保留 |
37 |
行政处罚 |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从事破坏草原植被以及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保留 |
3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改变草原畜牧业用途的处罚 |
保留 |
3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论证擅自建设人工饲草料地或改变草原用途的处罚 |
保留 |
4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爆破、勘察、施工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
保留 |
41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休牧区放牧和不按季节性转场方案放牧的处罚 |
保留 |
三 |
行政强制 |
共9项 |
调整0项 |
1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 |
保留 |
2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
保留 |
3 |
行政强制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保留 |
4 |
行政强制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代履行 |
保留 |
5 |
行政强制 |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代履行 |
保留 |
6 |
行政强制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代履行 |
保留 |
7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 |
保留 |
8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产、经 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场所的查封 |
保留 |
9 |
行政强制 |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对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逾期不恢复的代履行 |
保留 |
四 |
行政征收 |
共1项 |
调整0项 |
1 |
行政征收 |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
保留 |
五 |
行政给付 |
共0项 |
调整0项 |
六 |
行政检查 |
共6项 |
保留 |
1 |
行政检查 |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检查 |
保留 |
2 |
行政检查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保留 |
3 |
行政检查 |
对乳品(学生饮用奶)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
保留 |
4 |
行政检查 |
对畜产品的监督检查 |
保留 |
5 |
行政检查 |
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
保留 |
6 |
行政检查 |
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监督检查 |
保留 |
七 |
行政确认 |
共0项 |
调整0项 |
八 |
行政奖励 |
共1项 |
调整0项 |
1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或者投诉重大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奖励 |
保留 |
九 |
行政裁决 |
共0项 |
调整0项 |
X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2项 |
调整0项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 |
保留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保留 |
说明:1.职权类别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2.“其他行政权力”包括直接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关系的指导、检查等,以及立法、规划、计划、调研等重大的管理服务行为和备案、委托、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等;3.调整意见包括职权精简、取消、下放、转移、整合归并等。 |